上海市教育学会民办基础教育专业委员会章程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更好地团结广大民办基础教育事业的从业机构、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共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上海民办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市教育学会民办基础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在上海市教育学会领导下的群众性、行业性、自律性群众组织,由从事和研究民办基础教育的企业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专家学者等组成。秘书处设在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团结全市的民办基础教育工作者,学习政策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沟通政群关系,反映民意民情,规划行业发展,维护学校权益,开展学术交流,提供咨询服务,推展改革研究,分享改革经验,持续地促进上海民办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动员和组织民办基础教育从业人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明确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价值和作用,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营造积极正确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民办教育的新局面。
二、在政府和上级学会的领导和指导下,依照有关的政策法规,加强民办基础教育行业自律的制度建设,构建行业自律机制,配合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三、根据民办基础教育不同类型从业人员的需要,开展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举行多种类型、多种形式的培训、讲习和研讨活动,就民办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开展学习、研讨和交流。
四、积极开展民办教育的区际、省际和国际教育交流活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同国内外关心和研究民办教育问题的组织、机构、团体和个人开展广泛联系和交流访问活动,促进民办教育的理论交流和经验分享。
五、组织和推展民办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研究,组织专业研究人员开展民办教育研究和实验的课题规划、发布、指导、评定和成果推广活动,对会员承担由本会下达的研究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科研指导、服务和管理。
六、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员参加的年会,总结年度工作,交流和分享改革经验,表彰先进的单位和个人,讨论、研究和制订新的年度工作计划。
七、接受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的委托,对有关民办教育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和其它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条件:
一、本专业委员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法人单位)两种。
二、凡在本市从事民办基础教育研究、管理和教学工作并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民办教育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举办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团体,赞成并遵守本会章程,经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由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登记备案,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即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正式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待遇。
四、监督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要求专业委员会支持、协助其开展民办教育的研讨、实践等活动。
六、有申请退出专业委员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专业委员会章程,执行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关心、配合和支持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主动为专业委员会服务。
四、参与民办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研究报告、经验总结。积极向本会提交研究成果、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八条 个人或团体会员若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本会章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设置理事会,理事会是专业委员会的咨询评议机构。专业委员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专业委员会的领导决策机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连选可以连任。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会长会议,承担日常工作决策职能。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原则上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原则上由在职人员担任,以上成员每四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专业委员会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通过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批会员资格。
四、审议、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设顾问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咨询、参谋和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秘书处是专业委员会的常设性日常管理机构,对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负责。秘书处下设若干专业工作部,根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内容的不同性质和对象制订工作计划,自主开展专业活动。由正、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例会,会长认为必要时和五名常务理事提议召开会议时,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由会长和副会长主持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以及各项重大活动。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设置监事会,设监事若干,并推选一名总监事作为召集人。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是专业委员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专业委员会的财务;
二、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的行为损害本会或学校利益时,应书面报告会长,并要求予以纠正。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专业委员会举办各种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专业委员会接受国内外关心民办教育的机构、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由秘书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接受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财务监督。专业委员会的所有经费用于开展本会活动,由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并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必要时,由会员大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加以修改,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200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