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行政执法为何委托给民办教育协会
主持人:中国教育报记者 时晓玲
访谈嘉宾:
王文源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秘书长、北京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
刘 瑾 河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李建通 河北省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
【新闻事件】
河北将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民办教育协会
河北省教育厅近日下发行政执法委托书,决定将民办教育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河北省民办教育协会代为实施。同时明确规定,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协会有权以省教育厅的名义办理相关事宜,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招生、收费,以及教育教学质量、财务状况、教师队伍建设等事项进行评估检查;对民办学校重大安全事故、集体上访事件等,有权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据悉,这样以省教育厅名义正式行文向行业协会组织授权行政执法的委托在国内尚属首次。
把教育行政部门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
记者:河北省教育厅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这个《行政执法委托书》的?
刘瑾:民办教育具有举办者和投资渠道多元等特点,在管理上和公办学校显然不同,有很多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要做。另外,从管理体制上讲,民办教育机构也不如公办学校那样健全。以河北省为例,和大部分省份一样,河北省教育厅负责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是政策法规处,这是一个综合协调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工作特别多,这就逼着我们不得不想办法建立一个民办教育管理的日常工作体系,将一些事务性的管理工作,以委托的方式交给民办教育协会代为执行,而行政职能部门则腾出更多时间进行民办教育政策研究,从体制机制上研究如何依法规范管理。
王文源:实际上,长期以来,我们的行政管理部门习惯于把这些技术含量不高的事务性工作大包大揽,本身管理人员又不多,所以天天忙得够呛,像个消防队员似的,以致于在面对一些深层次、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时,只能绕圈走,或者视而不见。教育行政部门将一些事务性、服务性的管理工作委托给行业协会来做,一方面有助于改变民办教育的行政管理现状,同时对于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也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政府应探索民办教育科学管理手段
记者:如何看待河北省教育厅近日出台的这个行政执法委托书?
王文源:这件事首先是教育行政部门解放思想的结果。至少表明,政府对民办教育怎么管、管什么有了实质性的探索,行政部门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在发生变化。此举无论对于民办教育的行政管理,还是行业协会建设,都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值得关注。
当前,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面临诸多新挑战和新问题。从整体来看,政府对于民办教育的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制度还不够成熟,机构还不够健全,队伍也相对薄弱,同时又面对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事件,从而导致民办教育的管理容易简单化,或者处于表层事务性的处理,无暇认真研究一些民办教育的深层次问题。这样的管理当然难以提高管理绩效,也难以引导民办教育走向内涵发展的目标。
此外,就民办教育的行政管理来说,之前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开展了某些管理事项的委托,但多是领导口头指示和一事一议,没有形成制度和机制,而河北省的行政执法委托对协会有授权、有要求、有责任,是一种规范授权,所以说这一做法是开了先河,是首创。这样的委托,协会有事干了,同时对于协会的要求高了、职责清楚了、责任大了。毫无疑问,此举对加强和完善协会组织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记者:行政执法委托给民办教育协会是否是建立新型民办教育管理机制的实质性一步?
李建通:河北省民办教育协会成立的时间比较早,但很长时间光有台子没有活动。过去民办学校每年年检时行政也委托我们,但每次都是临时发文,这次是以正式文件固定下来了,对提高民办教育协会的公信力非常有益,也解决了民办教育长期管理弱化的问题,对建立新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有积极意义。民办教育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有其发展的特殊性,因此不能完全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还要加大市场调节,从而建立一种市场需要的、政府宏观管理的、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良性发展态势。民办教育的管理应当注入社会参与的市场因素,从这一点上看,行政执法委托也在建立新型民办教育管理机制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刘瑾:协会是以河北省教育厅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河北省教育厅对协会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权利下放后,作为职能管理部门,我们对民办教育管理办法进行了一次清理,从依法办学、诚信学校建设上进行制度设计和规范管理,并把这个作为抓手开展工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