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小娟:《民办教育促进法》调研报告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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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文章来源:千龙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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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有建议,可以以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作为“合理回报”的标准。并认为对民办学校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税收政策:一是对出资者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实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二是对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出资者要求按商业分红的民办学校,实行照章征税的政策。
二、关于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
有人对民办学校能否定位于事业单位进行了分析:根据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定位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他与事业单位不同在于:一是事业单位的职能属于政府职能的延伸。而民办非企业则是民间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二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由财政供养、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其自己提供所需经费。三是事业单位是政府根据公共服务的需求而设立的,对其进行全方位的具体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举办者申请后由政府根据社会需求而批准设立的,政府对其通过是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的。从我国国情出发,在我国法律没有区分公、私法人的前提下,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能够作为一类法人进行管理,二者在公共管理层面的政策规定是否可以通用,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 于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
企业与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存在差距,是一个普遍问题。主要是企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等多种原因。从改革方向看,事业单位也要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改革方案,这将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与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的差距问题。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完全建立后,民办学校退休教师待遇与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应该是大体持平的。
四、 关于民办学校的产权
有人认为,民办学校滚动发展形成的资产,应当属于民办学校所有。其资产性质在法律上应当属于社会公益性资产。民办学校终止后,该部分资产应当继续用于教育事业。同时,鉴于举办者对民办学校发展所作的贡献,应该由政府给予举办者一定数额的奖励,建议从民办学校净资产中提取20%,作为举办者的出资额,给予奖励。关于民办学校终止时资产的处理问题,建议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据了解,在报送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中,已写进上述提到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的有关内容。
总之,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关乎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应予以重视。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可行的政策措施落实法律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规定,真正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为实现学习型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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