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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正确认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我们要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从建立终身教育体系,提高全民族素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对民办教育还存在一些片面认识,如不把民办教育看作公益性事业,认为民办教育都是为营利而办学,或是认为民办教育不是政府办学,办好办坏与政府无关,更不用投入资金去扶持。这些不正确的认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效果。因此,建议加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领会法律的基本精神,深刻认识在穷国办大教育的背景下,发展民办教育对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增加社会对教育的投入,扩大教育规模,为国家培养大批人才,满足人民群众选择优质教育和特色教育的需求,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作用。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民办教育真正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二、各级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管
调研反映出政府各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监督、管理很薄弱,重要原因是教育行政部门中没有负责民办教育的专门机构和人员。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划、有关的政策规章需要有专人去考虑;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也需要有专人去研究,但是,目前这方面的工作比较欠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所以,对公办教育的监管是政府的责任,对民办教育监管同样也是政府的责任。为此,建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有专人负责民办教育的工作。《民办教育促进法》还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对民办教育的监管不单是教育行政部门一家的事,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有责任,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还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对民办学校依法办学、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师培训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二是对民办学校的收费、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进行有效监督。三是对民办学校的宣传广告进行审查批准。同时政府的管理也就是服务,要支持帮助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制定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植措施,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也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为促进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提出一些好办法,创出好经验。
三、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1、进一步明晰民办学校的产权
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各界关注。产权问题本应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而得到解决,但在调研中发现,时至今日,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对民办学校存续期间的产权和民办学校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问题仍无统一认识,感到无章可循。
产权问题主要表现在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的归属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但实施条例中则未涉及此问题。对剩余财产的处理,关系到民办学校有序的变更和终止,应该予以明确。对终止的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既要考虑到民办教育是社会公益性事业,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也要从有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民办学校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利益。同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举办者,国家应该给一些物质奖励。
2、制定和完善有关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国家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造成目前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和国家为鼓励举办者出资办学而制定的“合理回报”政策未能得到很好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政策、法规不配套。为此,建议从振兴中国教育事业的大局出发,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条例的要求,尽快出台相关规定。
一是制定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这项规定没有出台,使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无法可依,直接导致法律规定的有关“合理回报”的政策无法操作。
二是完善对民办学校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由于目前对企业所得税的征免以收费是否经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为依据,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便以民办学校的收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为由,对所有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挫伤了民办学校出资人、举办者和教职工的积极性。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在税收方面应享有一定优惠,为此,建议将民办学校的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从而使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三是建议制定专门针对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应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其出资部分享有所有权和允许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都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不符。由于没有专门的会计制度,执行中,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比较混乱,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难以到位,不利于对民办学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
四、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中仍存在着许多事实上的不平等,如:绝大多数民办学校教师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上与公办学校教师差距较大,民办高校的贫困学生不能享受到助学贷款等。为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各职能部门,尽快加以解决。在调研中,民办学校教师对入企业养老保险意见很大。民办学校属于公益性事业,因此民办学校教师的养老保险是否可参照事业单位的待遇执行。对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解决比较困难的问题,如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职称评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是否也可作为地方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由地方出台有关政策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