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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几年来,民办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一、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地位尚未得到充分保障
许多同志反映,在一些地方,民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并没做到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一是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工龄计算、评优评先等方面没有享受到平等的待遇,突出表现在养老保险问题上。目前,具有公益性质的民办学校都登记为非企业单位法人,按照有关规定,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按企业职工退休标准领取养老金,退休待遇上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巨大差别,使不少教师对在民办学校任教缺乏信心,有的教师就明确表示心理上没有上安全感。这不仅影响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也阻碍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合理流动,已经成为当前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二是有些民办学校的学生难以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如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不能购买半价火车票,民办高校的贫困生不能申请助学贷款,民办高校的毕业生不被社会和用人单位认可等等。
二、民办学校享受不到平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很多民办学校举办的是高自考助学、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其收入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就依照《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向民办学校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迟迟没有出台,使民办学校出资人在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上处于两难境地,不利于吸引民间资金举办民办教育。另外,对民办教育的其他扶持措施也没有落实到位,如民办学校在用地、信贷、用水用电、招生等方面,都享受不到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和优惠政策。
三、“名校办民校”挤压了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优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即“名校办民校”。由于公办学校掌握着对这类民办学校的管理,并且按“民校”收取学费的一定比例来提取管理费。高额的经济收入和利益回报,促使“名校办民校”迅速发展。虽然这类学校的身份是民办学校,但实际上既享受了公办学校的待遇,又能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教育资源对学生进行高收费,从而产生不公平的竞争,挤压了真正的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而且,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大多是挂牌学校,难以真正做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一审批,两不得,五独立”的规定。有些本科院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以及由公办学校改制而成的民办学校也有相似之处。
四、民办学校的资产归属模糊不清
随着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规范,近年来,不少民办学校被撤消、兼并或停办,其中引发的资产归属问题,产生了很多纠纷,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普遍关注的一个现实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只规定了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对举办者原始投入资产、办学积累资产的归属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完受教育者、教职工的费用和其他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如何处理,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原始投入资产、办学积累资产和剩余资产归属上的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必然导致民办学校资产归属的模糊不清,其所引发的产权纠纷影响了民办学校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
五、对“合理回报”不但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而且实际执行的难度也较大
调研中发现,政府部门仍有少数同志对“合理回报”有错误的理解,将其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利润分配,而不是把“合理回报”看作是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一项措施,否认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实践中,一些人对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存在歧视,出资人本可以通过“合理回报”的形式得到利益增值回报,但由于执行难和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却转为通过暗箱操作来取得利益回报,这不仅影响了出资人对民办学校的后续投入,削弱了社会资金投入民办教育的积极性,也增加了对民办学校财务监管的难度。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这与《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相冲突,就使该项会计制度无法适用于民办学校。
六、政府管理不到位,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
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存在“缺位”或者“越位”现象。要么统的过死,沿用管理公办学校的体制,过多的干涉民办学校的自主办学和自我发展权利。要么对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重批轻管”甚至“只批不管”,不但没有完全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而且由于政府风险防范意识差,对民办学校的各种违规行为也未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同时,有些民办学校法制意识淡薄,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学校内部管理混乱,不注重提高办学质量。更有甚者,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以不正当手段强夺生源,严重扰乱了民办教育的办学秩序,影响了民办教育的整体形象。由此个别民办学校也发生了本可以避免发生的骚乱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