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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资质掺假 家教服务承诺内容难信           ★★★
民办教育机构资质掺假 家教服务承诺内容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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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4 15:40:33
  盛某是一名高三学生,为了能顺利考上大学,在父母的帮助下,他与北京一所家教中心签订了委托课外辅导协议书。协议约定,家教中心为盛某提供课外辅导,帮助盛某实现在次年高考中达到二类本科录取分数线以上的目标。同时,家教中心还承诺,如果协议到期时,盛某未能达到上述目标,家教中心将依约全额退还其家教辅导费。但是,这项看起来很合理的退款约定,却暗藏“杀机”。因为家教中心要求,退款前,盛某必须接受该中心的测试,家教中心将根据测试结果确定退款的数额。
  达成协议后,盛某向家教中心交纳了高额的家教辅导费一万八千元,可经过一段时间的辅导,他的高考成绩依旧没能达到二类本科录取分数线以上。失望的盛某向家教中心要求退款,可家教中心此时既不退款,也不安排测试。为此,盛某将家教中心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家教中心提供的“委托课外辅导协议”中的退款条款,是该中心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根据该条款,接受辅导的人员未达到约定成绩时,要参加该中心组织的测试后,才能确定退款与否及退款额,这实际上是在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对方请求退赔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家教中心既是辅导义务的履行者,又是退款测试的组织者和评判者,这有悖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据此,法院认定该家教中心单方设定的退款条款无效,判决家教该中心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家教服务费。
  这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的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记者了解到,在全国名校云集的北京市,由于教育资源相对丰富,吸引了许多对教育服务有需求的消费者,因此产生的教育服务纠纷数量也是一直居高不下。
  海淀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马军介绍说,从2002年至2006年的五年中,仅海淀法院受理的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就有313件。
  马军对记者说。2002年到2004年间,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教育部先后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采取其他措施整顿教育服务市场,规范教育服务秩序,提高教育服务质量,使得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有所回落,但上述措施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教育服务市场的规制漏洞,因此此类案件数量之后又出现了较大反弹。
  据了解,由于教育机构通常是面向社会招收生源,而且提供的是同质性的教育服务,因此一旦教育服务合同在履行中发生问题,就很容易引发群体性诉讼。根据海淀法院的统计,该院五年中受理的三百多件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中,群体性诉讼就占到了77%。
  事实上,教育类纠纷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盛某与家教公司之间产生的因辅导、培训产生的纠纷,还有一类则是因为学校教育而引发的纠纷。这两类纠纷的特点各不相同。目前,学校教育产生纠纷的情况还是多发生在一些民间的办学机构中。这些机构尽管没有提供教育服务的能力,还是通过采取“挂靠”等方式,借用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资格和学校名称对外招生。
  而在家教服务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家教服务者承诺能够使受教育者在某一考试,特别是中考、高考等重要升学考试中取得一定的成绩,借以收取明显高于一般家教服务的费用。
  另外,随着出国风越刮越热,留学培训近年来也成了培训类纠纷的重要源头。由于一些留学服务机构在宣传广告中以“保证能够出国”等承诺收取高额培训费用,事后却又无法完成承诺,从而引起那些留洋梦碎人的起诉。
  针对教育服务纠纷的层出不穷,作为长期接触教育类纠纷的法官,马军对记者说,对于接受辅导者而言,提高警惕是十分必要的,不能盲目听信教育机构过分夸大的宣传。教育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任何确保非特定学生能够考上某一类特定学校的承诺都是违背教育的客观规律的。同时,受教育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增强维权意识,注意索取、保留和收集能够证明自己确已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比如学费发票或盖章收据、听课证等,以便在诉讼中能够顺利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实现自己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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