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民办校收费先备案 三年内应保持稳定 |
| 副标题: |
作者:新华网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8 15:21:30 |
|
| |
|
新华网天津频道4月9日电 8日获悉,天津市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部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学历教育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收费前必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除价格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均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按规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三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特别声明: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本站地址:Http://Www.Mb-edu.com.Cn |
|
上一篇文章: 民办教育机构优质教学质量推荐完美收官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