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民办教育质量将定期评估公布 |
| 副标题: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京报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7 |
|
| |
京报网讯(记者周奇)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到底如何,家长和学生们今后将看得一清二楚。记者昨天从市教委获悉,本市将形成民办教育监督评估的工作网络,加大对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安全管理、教育质量等内容的监督管理,并将相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截至2006年底,全市共有547所民办学校,占各级学校总数的15.1%,民办学校在校生27.87万人,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12.4%;民办学校教职工2.9万人,占全市教职工总数的9.5%,其中专任教师1.4万人,占全市专任教师总数的8.1%。此外,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798所,注册学生140余万名。 为加强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管力度,本市建立了教育督导、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告制度。其中,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将建立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公告制度,将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情况、财务审计情况、学校受奖惩情况等定期向社会公布,以监督、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 市教委新闻发言人线联平表示,今年新学年开学前,市教委将把最新调研评估的民办学校教育、办学等情况,通过教委网站向社会公布。RJ176又讯(记者周奇)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市学习宣传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动员大会。会议强调,要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以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科学健康发展。 近年来,本市民办教育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实施办法》的出台更是为促进民办教育科学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在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麦久表示,《实施办法》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对民办教育地位作用的广泛共识,有利于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体系,也有利于加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新闻链接 民办学校将与学生签“退费”协议 《实施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它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制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线联平表示,今年新学期开学前,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出台有关规定,要求民办学校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并公示。民办学校应当按照退费办法与受教育者签订有关协议,受教育者退、转学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未公示学费退费办法或未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特别声明: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本站地址:Http://Www.Mb-edu.com.Cn |
|
上一篇文章: 民办教育促进法下月起施行 军规约束民办校
下一篇文章: 民办教育事业——陕西省经济发展的风向标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